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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和返退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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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开发)单位: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根据《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综[2003]297号)、《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辽墙改办发[2006] 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按照计划、规划等部门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按照竣工验收备案的建筑面积多退少补。 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一套、节能建筑热工计算书、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财务证明、建筑节能备案表等原件和影印件(登记备案后原件返回)到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办理节能工程备案手续。 三、在墙体隐蔽前和保温工程施工时建设单位须书面通知市墙改节能办,接受市墙改节能办对墙体材料使用及建筑节能施工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建设工程所采用的墙体、保温材料和门窗等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要求,必须采用经市墙改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 五、建筑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住户入住前,书面申请建筑节能检测,并到市墙改节能办办理建筑节能检测登记手续。市墙改节能办应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建筑节能检测。 六、按期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建设单位持竣工备案证明、工程档案有关资料和购买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及门窗的财务发票向市墙改节能办书面提出返退专项基金申请,市墙改节能办组织专家组,根据工程项目节能备案、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保温工程检查情况和建筑节能检测结果及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工程项目进行认定。经认定满足专项基金返退条件的工程项目,办理返退手续,墙改节能办会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基金返退。 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申请返退专项基金: 1.按期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2.按期到墙改节能办进行节能工程备案的; 3.墙体和保温工程申请接受检查的; 4.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5.全部使用经市墙改节能主管部门备案的墙体、保温材料和门窗的; 6.达到国家、省、市所规定节能标准的民用项目; 7.经建设行政管理有关部门竣工备案的。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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