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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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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各环节工作质量和施工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6年竣工的工程以及2007年在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
2007年7月至8月。
查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图纸、档案、 报告、记录;现场检查建筑节能材料、部品和施工质量情况。 四、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建设项目设计委托和施工委托是否有建筑节能内容; 2.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指标; 3.竣工验收文件中是否有建筑节能验收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4.通过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是否报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二)施工单位 1.是否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2.有无擅自修改设计文件情况; 3.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是否按规定进行复验; 4.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三)监理单位 1.是否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2.是否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3.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 4.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等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5.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采取旁站式实施监理; 6.是否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7.是否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是否存在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查处不严的情况。 五、查处办法 对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检查结果将全市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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