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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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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治县、区城建局,各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施工及监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精神,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不断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遵守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有关法 律法规,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备案。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设计 中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工程中应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符合国家、省或市相关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规定。无上述标准规定的节能性技术产品,必须通过市墙改节能办组织的专家技术论证,否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设计文件应达到节能设计深度要求,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在设计文件总说明中应明确节能保温材料控制指标,并附有节能计算书。 三、 节能建筑工程项目选用的墙体材料、门窗和节能保温材料等应经过市墙改节能办备案,未经备案的上述材料不得在节能建筑工程中使用。 四、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 图审查时,要将建筑节能作为必审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给出明确审查结论。审查人员应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凡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条文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五、节能设计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 发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在图纸上加盖“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专用章”。建设单位收到备案登记表后30个工作日内到市墙改节能办进行节能建筑登记备案。未备案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不予进行节能检测和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或偷工减料,降低节能性能。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并到市墙改节能办重新进行登记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节能建筑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应经过市级以上建 筑节能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现场施工人员在工程开工前要进行节能建筑技术培训,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及门 窗等产品必须到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检验报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节能构造措施的记录》要作为施工档案的必备资料存档。 七、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法规、节能技术标 准及设计文件对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使用。节能建筑的工程监理人员应经过市级以上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监理人员对节能部位的施工要重点监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要求的,要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否则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八、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根据审查合格并加盖“建 筑节能设计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图纸进行监督,应重点监督工程项目建筑节能重要部位是否与经过审查合格的图纸一致,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要责令其改正。对达不到整改要求和不按图施工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工程验收备案。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市墙改节能办对不符合节能标准规范要求的工程项目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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